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7〕40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对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控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提升机构规格、在行政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吃空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不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机构编制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行政编制管理
1.严格行政机构的审批权限。副厅(局)级以上行政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副县(处)级以上行政机构的审批权限在省机构编制部门。市(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等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编委审批。各地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不设置常设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
2.严格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各地各部门不得在中央编委批准和省上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其他编制。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本级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3.严格领导职数的管理权限。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坚决杜绝擅自提高职级待遇、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现象。
4.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管办分离”,实现政事分开。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也不得“借壳”行政机构转换“身份”,变相扩大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的范围。
二、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中编密发〔2004〕6号)精神,按照“严格控制现有人员、控制现有编制、控制现有机构”和严守“确保机构编制只减不增、确保社会稳定”这两条底线的要求,在推行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和日常管理工作中,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乡镇机构编制,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在编制之外聘用和借调人员。
三、严格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1.严格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2.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要从严控制事业编制,不得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调整编制。
四、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1.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党委、政府)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凡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专项办理。
2.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五、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1.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制定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加大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省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出台《甘肃省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我省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2.积极试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地要尽快试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3.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六、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人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七、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査力度
1.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列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领导离任要进行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各地各部门“一把手”对贯彻执行机构编制纪律负有主要责任,带头落实中央编办“五不准”的要求,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2.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査协调机制。
3.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查处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使机构编制部门的领导力量和队伍建设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此前印发的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