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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5-19 】 【选择字号:

东乡县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县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条例》及省委办发(2007)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上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及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机构设置及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三、东乡族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县机构编制管理的职能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具体工作。

四、党委、政府将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实行领导离任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制度。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各单位“一把手”带头落实“三不准”的要求,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

六、建立健全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做好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七、为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预算并核拔经费,银行才能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对超编进入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八、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九、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十、加强对领导职数的管理。行政机构领导职数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坚决杜绝擅自提高职级待遇、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现象。

十一、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各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不得超编制之外聘用和借调人员。

十二、积极推进政事分开体制。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也不得“借壳”行政机构转换“身份”,变相扩大行政机构和行政编制的范围。

十三、严格规范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十四、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要从严控制事业编制,不得从自收自支和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向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调整编制。

十五、县上因工作需要而成立各类领导小组时,不设置常设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

十六、县编办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十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十八、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行政机构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机构职责的;

(三)擅自增加编制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奖金或者挪用其他奖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奖金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的;

(七)违反规章审批机构、编制的;

(八)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